可乐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如下的注册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1条 (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本服务”指本公司在互联网上管理的本注册制网站内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电子邮件杂志及电子邮件新闻等的发布)。
- “注册人”指同意本协议,办理了第3条约定的注册手续,获本公司批准使用本服务的人员。
- “ID”指为使用本服务而向注册人提供的账号,基本上是办理第3条约定的注册手续时输入的电邮地址。
- “注册人信息”指办理第3条约定的注册手续或变更手续时向本公司送达/发送的信息及第4条约定的ID和密码。
- “注册人信息数据库”指在本公司保管的所有注册人信息的数据库。
第2条(本服务的使用)
- 为使用本服务,同意本协议后需完成第3条约定的注册手续。
- 注册人使用本服务的所有内容时,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执行,万一使用上产生问题,应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法处理。
第3条(注册、注册人资格)
- 为申请注册,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新注册申请表内输入姓名、电邮地址(不可使用手机电邮地址)、地址、电话号码及其他事项,并送达/发送到本公司。
但是,关于15岁以下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必须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后方可注册。
- 本公司批准注册,申请人接收到该批准通知时,申请人取得注册人资格。
但是,本公司判断申请人存在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协议等不当情况时,可能不批准注册。
- 注册人按照第1款送达/发送到本公司的信息发生了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本公司规定的变更手续。
- 如因不办理前款的变更手续导致注册人发生了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 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能取消注册批准。此时,本公司不承担披露原因的义务。
- 注册人信息存在虚假或不完善时
- 过去曾因违反注册人协议而被撤消注册时
- 进行双重注册时
- 实施了第9条约定的禁止行为时
- 对于6个月以上未登录的注册人,本公司可将其注册人信息从注册人信息数据库中删除。
- 对于6个月以上不接收本公司所发送邮件的注册人,本公司可将其注册人信息从注册人信息数据库中删除。
- 对于注册了手机电邮地址的注册人信息,本公司可以将其从注册人信息数据库中删除。
- 本公司无义务根据第6~8款的约定删除注册人信息。
- 如因前款导致注册人发生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4条(ID及密码)
- 本公司向批准注册的注册人发行使用本服务所需的ID及密码。
- 注册人应负责管理、使用ID及密码,不得将此出借、转让给第三方。
- 对于因注册人使用ID或密码时的过失以及因第三方使用导致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 ID及密码发生丢失、失窃等情况时,注册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 注册人与本公司之间收发与本服务有关的电邮时,应使用办理第3条约定的注册手续时输入的电邮地址。
- 关于注册人涉及本服务发送的电邮的记载内容,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6条(本公司使用注册人提供的信息)
- 本公司为提供本服务,视需要使用获提供的注册人信息。
此外,本公司可将注册人信息用于妥善回答咨询、市场调查、新商品介绍、执行其他业务等必要的范围。本公司按照隐私政策妥善管理客户的个人信息,该信息在可乐丽集团内全球共享。
- 外包
本公司在达到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部或部分外包。
-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已注册的个人信息
- 使用目的
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合作伙伴可将注册人信息用于妥善回答咨询、市场调查、新商品介绍、执行其他业务等必要的范围。
- 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要求注册人填入注册表的内容
- 向第三方提供的工具或方法
通过电邮联系相应的关联公司及合作伙伴。
- 关于Cookie的使用
为了提升对注册人的服务,在本服务中使用Cookie。注册人使用的电脑设置如果禁用Cookie,可能无法登录本服务,无法享受一部分服务。在本服务中使用Cookie分析注册人的访问历史记录,并基于该访问历史记录向特定注册人发送广告。
- 注册人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网站提供涉及本服务的信息(包括与技术、销售、商品等有关的注册人的创意,个人信息除外)时,提供之时应将与该信息有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关于该信息存在无法转让的权利时,应约定不行使该部分的任何权利。关于该信息,本公司无保密义务,也无义务进行使用及评价。
第7条(修正、删除注册人提供的信息)
- 对于注册人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网站提供的涉及本服务的信息,本公司事先无需通知可以进行修正或删除。此时,本公司不承担披露原因的义务。
- 对于前款所述的注册人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信息,本公司无义务进行修正或删除。
第8条(保护知识产权)
- 通过本服务向注册人提供的产品、服务、技术等的相关信息受工业产权法、著作权法及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注册人只能将该信息用于非营利目的且限于注册人私人使用。超过此范围使用(包括复制、发送、颁布、转让、改编等。下同)时,需要本公司的明确许可。
- 本公司网站上使用的商号、商标及标记受商标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注册人未经本公司的明确许可不得使用本公司网站上的商号、商标及标记。
第9条(注册人的禁止行为)
- 注册人使用本服务时或涉及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进行与以下各项的任意一项相符的行为。
-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财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 对本公司或第三方的诽谤中伤行为、侵害肖像权及隐私权等的行为
- 涉及犯罪的行为
-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选举运动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 事先未经本公司同意,超过第8条第1款的范围使用通过本服务取得的信息的行为
- 事先未经本公司同意,使用本服务从事营业活动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信息的行为
- 妨碍本公司管理的本服务及其他业务的运营维护或毁损或可能毁损本公司信誉的行为
- 对本服务的相关信息或对通过本服务提供的信息进行篡改的行为
- 发送或写入有害电脑程序等的行为
- 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条例等的行为
- 向第三方公开或让第三方使用注册人信息的行为
- 假冒他人(包括不存在的人)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违反本协议及本服务上的应征协议的行为
- 本公司判定不当的其他行为
第10条(退会)
- 注册人与以下各项的任意一项相符时,即丧失本服务的注册人资格,视为已经退会。
- 本公司取消了该注册人的注册批准时
- 因本公司判定该注册人违反了本协议或判定该注册人有不当行为,且本公司决定将该注册人除名时
- 该注册人按照规定的手续向本公司申请退会时
- 前款(c)的手续方面存在不完善时,可能无法完成退会手续。
- 已退会者的注册人信息将从与本服务有关的注册人信息数据库中删除。
但是,退会后本公司也可能向该注册人介绍新产品、服务等信息。退会后要求停止发布此类信息时,请停止使用。
- 在第1款(a)的情况下,本公司决定除名前,可暂停向该注册人提供本服务。
第11条(服务内容的更改、终止等)
- 本公司事先无需通知注册人,可添加、更改或局部终止本服务的内容。
- 如因前款的情况导致注册人发生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 本公司事先通知注册人,可终止本服务的所有内容。
第12条(停止服务)
- 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时,由于本公司安装的电信设备故障及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可能无法提供全部通信时,或由于本公司电信设备的维护或工程上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原因时,本公司可停止提供本服务。此时,除紧急情况以下,应事先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联系。
- 如因前款的情况导致注册人发生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3条(免责)
- 关于注册人注册的文章及通过本服务提供的其他信息,由于含有个人的主观评价信息、随时间经过而产生的变化及传闻信息,因此本公司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安全性等不进行任何保证。
- 只要本公司与服务有关的其他使用协议中无特别规定,关于本服务的使用,本公司对注册人及其他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对于注册人通过链接访问的网站,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意味着链接目的地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关系。)
注册人使用了链接到本公司网站的本公司关联公司网站时,不仅需遵守本公司规定的使用协议,还应遵守链接目的地公司规定的使用协议。
- 因注册人或第三方篡改、消除与本服务有关的信息而导致注册人蒙受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对于因根据第3条及第10条删除注册人信息而导致注册人蒙受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推荐浏览器、浏览器设置等不具备使用本公司网站的环境时,可能引发障碍,导致无法使用本服务的一部分。
- 对于注册人使用本服务所需的电脑、通信环境的建设、设置等访问本公司网站所需的准备及方法,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4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 本协议及本服务应适用日本法律。
- 此外,关于使用本协议及本服务的相关任何争议,以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根据其判决解决争议。
第15条(注册人和第三方的争议)
- 注册人和第三方之间万一发生争议时,注册人自己应负责付费解决该争议。
- 在前款的情况下使本公司蒙受损失时,注册人应赔偿所有的该损失。
第16条(通知、联系注册人)
- 本公司使用电邮、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注册人信息,通过本公司判定适当的联系方式联系注册人。
- 通知所有注册人时,可通过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以替代前款的联系方式。
第17条(来自注册人的联系)
- 需联系本服务时,注册人原则上使用网站上的咨询表进行联系。
第18条(本协议的更改)
- 关于本协议的更改,本公司向注册人通知了更改内容或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公告时,应视为注册人已批准新协议,并适用更改后的协议。
完
禁止擅自转载或重新发布本公司网站上的文章、照片和插图。关于您自身个人信息的咨询和要求,请联系以下窗口。
可乐丽株式会社
Genestar事业部 营业部
03-6701-1659
【 2018年11月1日制定 】